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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
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
和政〔2005〕45号
2005-03-12

和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(专栏)

索引号:003277857/202304-00070信息分类:行政规范性文件/水电热气的生产和供应
发文机关:和县人民政府(政府办公室)主题分类:水电热气的生产和供应
成文日期:2005-03-12发布日期:2005-03-12
发文字号:和政〔2005 〕45 号有 效 性:废止
标 题: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政策咨询机关:和县水利局政策咨询电话:0555-5322175

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
和政〔 2005 〕 45 号

县政府各部门、直属机构,中央、省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:

为改善和城环境质量,治理周边地区废水污染、保证和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,根据《安徽省人民政府令》(第 183 号) 、省政府办公厅《转发省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淮河、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》(皖政办〔 2003 〕 75 号) 和省政府《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》(皖政〔 2004 〕 12 号) 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征收范围

和县县城规划区内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(包括自备水源)。

二、征收标准:

居民生活用水 0.7 元/ 吨,工业用水 0.8 元/ 吨,经营服务业用水 1.00 元/ 吨。

三、征收方式:

使用城市供水设施的用户,由县安格水务有限公司在收自来水费时代征,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,由县环保局核定其用水数量,按上述标准征收。

四、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,全额缴入县财政,专款专用,用于县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、运行和维护,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、挤占或者挪作他用。

五、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,由县环保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责令限期缴纳,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应缴款 1‰ 的滞纳金;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,处以应缴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,一次性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,对其他排污者,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。拒不缴费者,按照省政府第 183 号令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
六、 排污者在城区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,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,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,由县建设、环保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者,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七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,有下列行为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一) 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;

(二) 、擅自批准减缴、免缴、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;

(三) 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;

(四) 、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;

(五) 、有其他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情形的。

八、 和县城市污水处理费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征收。

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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